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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律师,中国区董事会董事,高级合伙人。北京电视台多个法律节目特邀嘉宾,众多媒体法律事件点评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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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朱瑞雷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09-06-28 浏览次数:1623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三、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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