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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条与欠条的区别看工程款诉讼时效并附最高法解释
一、甲把钱借给乙,乙给甲打借条。
如果注明了还款期限,从借款之日到还款截止日之间,甲乙双方是借贷关系,甲不能随时向乙索要,而乙可以随时向甲偿还,且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款期限届至,借贷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由“借”变“欠”,这时甲对乙的债权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没注明还款期限,从借款之日起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视金额和用途而不同)之后,甲可以随时向乙主张债权,从主张之日起,同样由“借”变“欠”,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乙给甲打欠条。
从欠条形成之日起,甲乙双方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由乙书写并交付给甲,就意味着甲向乙主张了债权而乙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已然开始进入倒计时。
另,写上还款期限的欠条实则是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名不副实而已。
三、现实生活中还有把借条或欠条打成约定还款起始日的形式,还款起始日相对于借条来说就是债权主张日;还款起始日相对于欠条来说就是债权主张日的延后。诉讼时效均自起始日开始计算。
四、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条证明的是借贷关系,而欠条则是对以往双方互动行为的一种结算,比如劳务费、买卖交易、人身损害赔偿等。
五、在施工过程中:
1、预付款,本质上应该是约定了还款起始日的借款,但之后在第一次结算或数次结算中进行的抵扣,其实是支付手段的变通。
2、垫资,是建设方对施工方的欠款。
3、结算单,是欠条,结算单的形成表明建设方与施工方将工程发包承包关系用债权债务关系固化下来,转化为了工程款支付关系。
4、工程款,是以结算单为依据的欠款,还款期限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期限。
5、对账单,是债权债务的再次明确,但对账单的形成是否表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能否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理论上还有争议,因此将财务对账单作成债权催告单比较完善。
6、质保金,是约定了还款起始日(一般为工程交付后一年)的欠款,质保金与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计算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