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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刺伤他人 监护人被判赔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朱瑞雷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2-08-12 浏览次数:1584
李先生称,2007年6月的一天,其从楼外乘凉回来,遇见康女士猛踹楼道门,就劝她别踹了。康女士不听劝,反而骂他。后来康女士将李先生小臂、小腹刺伤,随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九级。邻居报警后,民警赶到,进行了调查。后经法医鉴定康女士患有感应性精神病,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疾病期,丧失辨认能力。
北京市安康医院也向法庭出具证明,载明康女士系感应性精神病,目前仍在该院治疗。李先生认为康女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康女士的监护人任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17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康女士辩称那天李先生一直在骂她,她想躲着他走,可是李先生还把她回家的路堵上并继续骂。康女士说,李先生骂她时她没有还嘴,也没有打伤李先生,李先生的伤情是怎么造成的她不清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派出所的破案报告和调查笔录。笔录中显示,有多位邻居证明康女士和李先生二人打架,康女士将李先生扎伤 。法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及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康女士与李先生在争执过程中,将李先生扎伤。康女士的行为是李先生身体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李先生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在言语及行为方面亦存在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间接原因,故康女士对李先生因受伤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应对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因康女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康女士的丈夫任先生作为康女士的监护人应当对李先生因受伤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任先生赔偿李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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